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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第2节)

产交付,不限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他项物权的交付是拓展型交付。租借型、租赁型简易交付,只是简易交付的形式之一。动产质权型交付具有更加重要更加广泛的简易交付的意义。

所谓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简易交付或者其他动产交付时,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现在需要具体了解的,简易交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说其简易,是指因为他物权人基于受交付动产之前就已经占有该物,完整地取得该动产,只需通过新合约而取得所有权或设立质权便可。他物权人取得简易交付的资格,是基于以下几个条件成就的:一是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二是权利人具备了先买权或者买回权资格;三是新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行为已经生效。

与简易交付密切相关的是先买权,有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共有权人的先买权、主物与从物上的先买权、占有先行的先买权等类别,当然包括动产的先买权和其他类型的先买权。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或者说他物权人占有存续期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普通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不是冲着清偿债务而来的。结果表明,这是一种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

其中,有偿的“先租后买”一类的可以设立法定的先买权,无偿的“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应当以设立约定的先买权为宜。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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