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
物的先买权
简易交付中肯定会涉及到物的先买权,这是普通物权法通行的规则。实质上,普通物权法中除了他物权人的先买权以外,自物权人中的共有权人有更大优势的先买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法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比共有权人有更大优势的先买权。诚然,公共利益权利人具有最大优势的的先买权。
物的先买权,因事实占有而获得,可以因此优先地位设立先买权,让他物权占有人有保障地一步成长为自物权占有人。占有先行是过程,获得所有权是结果。
一般而论,简易交付是直接交付的,现实情势下或许会发生曲折交付的。如按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已经占有某动产,这动产中本身有他的一份所有权,恰好共有关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决定处分该动产。那么,在对外转让时和同等价格条件下,已经占有某动产的共有人有物的先买权。
简易交付以及物的先买权,应当是存在多种类型,而不止一种类型。一般而论,最标准的简易交付,应当是租借人、租赁人取得所有权的交付;最强制性简易交付,是留置权人强行占有的交付;最短促的简易交付,是抵押权人后发制人的依托法院强制占有的交付;最自然的简易交付,是质权人的占有交付;最有可能的简易交付,是共有人内部对内部占有人的简易交付。
一、物的先买权
物的先买权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当物设立负担后,动产或者不动产因设立负担而有利益的人有先买的权利,并且有负担的法锁关系设定。
2.共有权人的先买权。物的共有人,即在其中一名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时,其中一名共有人才可以设定先买权。
3.从物上的先买权。先买权可以扩及不动产和动产的从物,如果分割物的整体部分能够破坏物的原貌与效用,先买权则须包括主物与从物。
4.占有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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