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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第2节)

后一些,反之物权价值小一些、负有交付义务的时间应当相对提前一些。

信托交付,指基于信托物权关系而产生的替代交付、非典型交付、指示与被指示交付、三人行或三角债式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在动产交付之前,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已经存在的信托物权关系,而替代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信托物权关系。除了信托所有权人以外,用益物权人、用益权(占用权)人、保管权等占有权人、无偿使用的租借权等享用权人,凡是附带信托义务条件者,均视为信托物权关系的当事人。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交付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展开的,指示交付者是所有权人。担保物权法之信托交付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展开的,指示交付者是债权人。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标的物交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按照原所有权人的指示转交给新所有权人。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主要指已经合法占有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也包括转让动产的原所有权人。正常情势下动产转让人为节省转让动产的交易成本,不会从占有人那里拿回待转让的标的物再亲手交付于受让人,而是下指示由买受人与占有人完成交付的程序。转让人只需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而交付财产的实物则由第三人来完成。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也要替以前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责,尽量不要损害事实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补偿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对于收益租赁权人未到合同期满的、对于质权人中途反悔的,只要产生违约和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般借用人、保管人没有必要给予补偿的,可以提前中止合同、让其负责交付。

返还原物的条件与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法律并无硬性的规定。原则上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标的物交还给原所有权人应当从速履行,怠于交付义务可能会发生物权纠纷。但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恒定原则的,第三人不必返还原物,可与受让人即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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