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达成协议继续租赁其所占有之动产。
指示,这里指的是法定的规范化指示,不仅仅规范动产交付的义务人第三人被指示交付,还要规范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人行动上的指示交付,以及受让动产的权利人被指示交付。行动上的指示,固名思义,在普通物权法方面,就是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人指示第三人将其所占有的动产按期保质保量地交付予受让人。重点在于指示第三人不延迟地、保质保量地履行代替交付或者替代交付的义务,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标的物交还给原所有权人应当从速履行,怠于交付义务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在担保物权法方面,是债权人指示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其动产,以便于拍卖、变卖所担保的动产并交付于买受人。第三人担保的财产折价处理并由债权人取得的,视为债务人的指示交付。
夹层式动产交付,是指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夹层,夹层中间是第三人。出让人不能将动产直接交付予受让人,而第三人也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人、对物、对权利三者之间形成了夹层,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
意念式动产交付,指不规整的动产交付,指示交付者与受指示交付者存在夹层,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将标的物直接交付于受让人,只能是指示第三人返还原物交付或者替代交付所占有的动产。出让人交付物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往往不是同步的,从这一点上讲,意念交付也是意定交付。
缓冲式动产交付,因为夹层式动产交付、意念式动产交付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替代交付是不容易立竿见影的。这里有两种情形或者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相对短期的缓冲式动产交付。如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质权人依据所有权人的指示或者双方的协议,需要尽快地将其所占有之物返还给所有权人,或者替代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其间的缓冲问题有解除合同和善后处理、占有物的移转等时间与地点等问题。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短期的,或者是提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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