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是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为了维持原有的物权秩序,受让人可以继续让第三人(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占有该物,但责任和义务的对象不再是原所有权人(出让人),而是现所有权人(受让人)。合同期满后,如果还有需要或者可能,还可以续签合同与续期。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长期的,或者是延期、再延期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最典型的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条件
指示交付属于夹层式、意念式、缓冲式动产交付类型,比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要复杂一些。
指示交付的条件如下:
1.基础条件。必须是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并且第三人没有行使或者放弃先买权。
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出让人已经将他物权之占有权让渡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标的物,而无物的处分权;出让人刚好相反,有物的处分权而无物的实际占有权。
其实,第三人(原告的第二人)是有先买权的,由于各种原因,第三人没有行使先买权,故第三人未成为标的物的受让人,有可能成为返还原物的义务人。也是被指示的义务人。在这种意义上说,指示交付的物权化方针与简易交付的物权化方针正好相反。同样是他物权人占有动产,指示交付不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简易交付则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
2.合成条件。出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或者代替交付的权利。但最好的物权化方向是依然保留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或者是以补偿的方式来解除原先的占有合同(不需要补偿的除外)。
本条款的规定是不完整的。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这一点是没有错的,也是主流观点。究其实,第三人除了义务以外,还是有权利的,除非原先的合同已经到期而解除了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质权等经济性物权。当然,某些无偿的享用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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