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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第5节)

权、保管权或者代管权等,应当可以不考虑经济补偿。

3.适格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第三人同意履行代替交付的义务。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和节约交付费用,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以后,受让人可以直接从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本应当由出让人将该物从第三人处取回,再行交付。但由于该物由第三人占有,取回来再交出去,中间的周转环节太多,会浪费时间,浪费一些人力物力,故受让人指示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是一个优选的方案,符合网状管理的经济学要求。

但是,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所有权和占有该动产,以及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属于物权预案,第三人可与受让人建立新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

4.生效条件。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已经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专指请求权发生转让才能代替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只要双方约定生效,请求权随之发生转让,则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变动以后,新的物权要与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相衔接,产生新的物权关系。不过,第三人现有的物权与原先的物权价值应当是相等的,除非有新的合同约定得到调整。如原先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收益租赁权;原先第三人的使用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使用租赁权等等。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买卖动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的一个法则,虽然主物权变动了,但从物权不变,收益租赁权人继续租赁其物,继续行使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一来,转让人、受让人和收益租赁权人三方都是相对圆满成功的状态,是一种优良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理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指的是第三人的交付义务有所改变。按照一般的要求,第三人应当将其所占有之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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