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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

指示交付的应用

指示交付中涉及到信托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其中,按照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交付具有应用上的代表性意义。在这里,要分清直接和占有关系和间接的占有关系,要区分所有权关系与信托处分权关系,因为这关系到动产的直接交付与指示交付两种不同性质的物权变动形式。

一般而论,动产交付的请求权是面对面的形式,但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转移交付的请求权却是背对背的形式。这就增加了中间环节,通过第三者来完成。由于属于非常规规则,故称之为例外规则。

例外规则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例一】按照运输合同代替交付

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价款支付和运输方式不同,直接关系动产交付。虽然合同形式会多种多样,但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即时交付形式,一种是非即时交付形式。两种交付,均可以通过第三人即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来完成交付。

1.即时交付形式的动产所有权交接状态

即时交付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购买货物方同出卖货物方签订了购货合同,并付完全款,得到了货物提单,并且不附加出卖方送货到“家”的条件,直接到出卖方的产品仓库进货即可。此时,购买方就一步到位地成为动产的所有权人。

“提单=即时交付=所有权的交接”是效率较高的交付,也是效率较高的所有权交接方式。这种交接,这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所针对的内容。上述条款不属于“例外规则”。而本条款,所规定的是另外一种规则,属于例外性质的规则。

2.非即时交付形式的动产所有权交接状态

按照运输合同的协议,权利人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哪种交付方式。按照交付的先后顺序,较快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即时“名义交付”,然后再行实际交付。所谓名义交付,就是双方在确定合同交付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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