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
占有改定
一、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全称是占有改定交付,又称回租式继续占有、观念交付式继续占有、出让人继续占有,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以后,动产受让人对于出让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动产出让人寻找合作的途径。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此项规定,主要由动产物权关系法和合同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人由自物权人变成他物权人,无物权人变成所有权人,建立起一种租赁关系或者借用关系,与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方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以物权互换、创造双赢为前提,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动产的占有进行改定:改定新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改定原所有权人一如既往地直接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占有改定在典当融资中较为常见,主要是由权利人解决融资之急问题而主动成立的意念式交付。这种定义,是从普通物权法一个角度定义的,民法学界受受古典物权法的影响,并不关注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非典型交付、回租权交付与精神交付,与典型交付的现实交付相对,与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相近。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标的物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标的物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标的物A物。这其实是简易交付的变相形式。实质上,所谓的占有改定,原所有权人变成了信托所有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原无物权人、准物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变成了所有权人。占有改定,不仅仅在普通物权法存在,在担保物权法中也存在。譬如,由抵押权升格为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甚至于升格为动产留置权、最高额动产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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