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租赁一个铺面,谈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项,乙方将铺面装修得富丽堂皇,耗资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兴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发难,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电费,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说,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后来,乙方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将甲方赶走了。事情发生以后,甲方将会依据什么法律讨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说明,已经知道了,是铺面的承租人,经过合约的形式,取得了该铺面的占有权、使用权。占有物是铺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铺面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铺面的承包人。
假设,乙方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法定占有权人,乙方在合约中已经将铺面的占有权转移给甲方了;甲方是铺面使用权人、合约的占有权人。此时,甲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如果甲方起诉到法院,就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由起诉;但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或者以“返还财产请求权”反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立案,是否应当支持“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还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之诉?
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将会遇到两大难题。
第一道难题,是固有观念的障碍。民法通则上“返还财产请求权”就是专门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没有用益物权人的概念。这里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占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物权法将所有请求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包括非所有权人。
第二道难题,是执法门槛的障碍。这是最大的问题。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遇到了拦路虎。如果非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有可能将此人拒之门外。法院办案是有程序的,首先要经过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2001年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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