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的请求权,是请求权人依法对被请求人伤害的标的物进行重作,包括一步进行的重作和对于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后的重作、对于更换的重作、恢复原状的重作四大内容。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所毁损的财物恢复到毁损前的正常状态,同时使得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到之前的圆满状态。某种意义上说,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为了恢复原状,或者是恢复财产的原状,或者包括恢复物权的原状。
无论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费用应当由毁损物的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重作费用。当然,从重作费用的负担方面来说,部分地相当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质。只不过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物保为主,不是以经保为主,更不是经保主义的物权调整方向。
重作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作,实行毁什么作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重作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重作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是包括各种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重作。
二、一般分类
重作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对毁损之物进行重作的权利。对于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再现被毁损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对于能够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报废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某些被毁损之物于重作时不达标准时,权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请求权,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时为止。
1.对于修理的重作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对于没有通过标的物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等要素达标的,修理请求权人有权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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