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6-1
更换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更换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更换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更换”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进行更新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关系最为密切,但是以新物换旧物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比修理、重作具有更高层次的请求权。以种类物作更换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更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
当修理或者重作的请求权不足以满足物权保护的目标物权值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更换的请求权。一般而论,更换的请求权直接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一举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没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或者压根儿不能够修理或者重作,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二是斟酌确定的办法。被毁损物有修理或者重作的价值,但没有必要的技术条件来完成,或者部分零部件的更换不能整体上凑效,只能直接采取更换的办法来进行。以上两个条件是选择性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更换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与修理的或者重作的请求权是交合在一起的。如修理或者重作被毁损部分的器物时,需要更换零件或者组件,这就包含了更换的请求权。但这并不排除更换的请求权有独立的一面。若是耐用消费品、高档商品质量有缺陷,即使是没有达到毁损报废的程度,在商品保修期内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商请求更换。一些“三包”产品就包括了包修、包换、包退货。在某种意义上说,消费品更换的请求权,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也有交叉性的一面。产品的使用价值、功能不全,或者妨碍了实际的应用,或者对于人身、财产安全有隐患,通常做法是直接更换其产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汽车厂家主动地向全世界的消费者召回有质量问题的汽车,通常更换的汽车达到几万辆、几十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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