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还原物的本来性貌的请求权,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的物权价值恢复到原有或者应有的状态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较完整形式的请求权。前三种一般化的请求权,是要求单方面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而权利人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效率会提高。
当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时,实质上就成为修理型恢复原状、重作型恢复原状、更换型恢复原状的复合型请求权。单独的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不动产、知识产权领域里面的恢复行为,发生在动产方面恢复行为多数由当事人约定俗成。
恢复,是经过人力物力的作用使毁损之物由破损、损坏变成原来的样式,还原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原状,是被毁损标的物于毁损前的原有样式、原有性能、原有质地、原有使用价值。
恢复原状目的明确,就是“毁损什么,恢复什么”,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恢复原状。对于被毁损标的物不适宜修理、重作、更换的可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时可合并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一般分类
广义恢复原状请求权和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与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请求权的范围与临界点是清晰可见的。
此类请求权只能是权利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毁损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限于“可恢复”和“可承受”范围之内。可恢复,是指财产被毁损之后,毁损之物仍有利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可承受,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愿意接受,承受恢复的程度与费用相对合理。但是,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破坏、灭失而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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