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状的事实,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过高,或者权利人有权利否决修补,客观上或者主观上只能够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故而放弃恢复原状的办法。
第二,请求权的方式可因毁损物的性状而定。
恢复原状请求权,有单一的和复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几种形式。
狭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需要或者不可以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直接恢复原状。如电脑中毒或者电脑中的数据资料毁损了,将它恢复原状就行了;衣服污染了墨水斑点,将它洗干净就行了;对于农田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进行修理、重作农田,一般可直接采取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
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间接办法进行,也包括直接采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间接或者直接恢复原状。其中,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单独请求,也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复合式请求,一般而论,主导地位在于权利人的意见并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略为高一点的请求是被习惯法所允许的。
第三,物权保护的目标值是要求恢复到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相对柔和的物保主义请求权,权利人并不一味地强求经济赔偿,却采取相对柔和与折中的办法进行,也使得责任人能够心服口服。
此项物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被毁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恢复原有的物权价值,使得权利人对于物或者物权的支配状态恢复到圆满状态。过高或者过低的状态,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畴。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不过也会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也要考量责任人应有的负担能力与义务。
很多时候,权利人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办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往往是不现实的。比如,责任人损坏汽车中的一个零部件,而所有权人则要求使用权人赔偿一辆汽车,这是办不到的、且涉嫌滥用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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