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律也不予以支持。当毁损物存在时,首先应当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如果客观条件上,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都难以满足时,才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
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量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与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关系,从前往后是由轻到重的。原则上,应当就轻避重、就前避后,应当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防止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当然,对症下药也是很重要的,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应当考量,首先要对症下药。
在动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修理与重作,但如果在经济上很不合理,修理或者重作的费用远远超出更换物的替代物的经济价值,此时应当考量到责任人的赔偿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的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更换原物的办法来进行。更换原物的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同样地,如果不能够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而行不通,或者说采取这几种办法有可能损害物或物权的价值,或使物或物权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恢复,或者在经济上太不合理,或者是某物是特定物而无法找到替代品,权利人从此提出损害赔偿也不迟。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对于毁损标的物恢复原状,可以理解为由修理恢复原状、由重作恢复原状、由更换恢复原状和直接恢复原状几种形式。
1.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修理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一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修理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所需费用应当是最省的一种,应当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首选。
恢复原状的首选是修理。经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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