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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第4节)

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这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

2.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二步型、较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重作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二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重作的目的,比修理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但所需费用较修理较大,一般仅比更换、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小一些。

经过重作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人与被请求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重作尤其是再重作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3.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较经济型、可变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更换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更换的目的,比修理、重作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所需费用应当比修理、重作的较合理,与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持平。但是,修理、重作之类的请求权,许多时候需要更换零部件,这三种请求权是个交叉性的概念。

经过更换这一道工序,大多数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更换尤其是再更换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4.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

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直接型、快步型、定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直接恢复原状的单一请求权。直接恢复原状的对象、手段、机会确定时,一步到位地实施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第四级请求权,通常与更换的请求权关联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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