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册。”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5条规定:“[义务人的先决登记]土地簿册的更正只有在依第894条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登记后才可以进行的,此义务人应依请求将其权利交付登记。”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义务,并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6条规定:“[书状的提示]为更正土地簿册而有必要提示抵押、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书状的,因更正而受利益的人可以向书状的占有人请求土地登记处提示书状。”所谓书状,包括产权证、抵押权证、公证、合同书等字面证件。
德国物权法是连环套式的法律,有些重要法律条款会连结或联结几个其他的条款,以保持前呼后应。
中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是无权利人,也可能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如果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在自己不知情时,被他人抢先登记而鹊巢鸠占,申请异议登记理应当给予提供方便与救济,不应当在诉讼时效上作出十分紧张的规定。
从德国物权法中可以得知,德国关于物权法中,对于债权的保护,一般为6个月,个别的为1个月;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完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和更正登记的保护,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第902条“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对于相邻权的保护,也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924条“相邻权的无时效性”就是证明。
异议登记,形式上是反登记,内容上是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目的上是为了正确登记。利害关系人—事实的权利人提出异议登记,是假登记,亦即初步登记。为使登记生效,需要经过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成功。从异议登记到向法院起诉,其间才不过“十五日内”。很多人可能来不及收集证据资料,来不及聘请律师,来不及作好起诉的准备而处于不利的局面。这对于事实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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