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统一抗日,两种所有权制度不仅在一国之内共存,甚至在人民民主政权管辖范围内,国民党政府的某些法律亦与根据地的法律同时并行不悖,当然也包括国民政府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就是说,在全国总体上来说,或者在全部的抗日根据地来说,所有权制度弱化了公有制势力范围,强化了私有制势力范围。为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减租减息”和“打汉奸,分田地”是此时的所有权制度特点。
1946~1949年,因为国共两党合作再次破裂,并打起了大规模的内战,促使全国各个解放区及时地调整了民主主义的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制度。1946年5月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947年10月10日,****中央在全国土地会议上制定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没收地主、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及富农按平均分配原则多余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分配的土地归个人所有,政府发给土地产权证。这一时期土地改革的伟大意义,使得“平均地权”的理想成为现实,也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农民大力支援解放战争的积极性,
以上主要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20页、第383页、400~401页)
三、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
2007年3月16日,新中国酝酿13年《物权法》面世,从而使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权制度更加明朗,更有条理性和指导性。实际上,是在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制度和集体所有权制度基本范围基础上,再行零散地规定私人及其他人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有一些资源类的专属或者专有、专控所有权。
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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