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9-1
使用权
一、基本概念
使用权,指依标的物的性能或者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势下对物加以利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满足人们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使用权一般是在占有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各种物权法系或者财产权法系中,使用权是与所有权齐名的惯用语,而土地使用权的表现最为突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土地使用权常常与制度物权法之土地使用权发生法律关系,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集合的、私人的或者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一例外地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各个主体客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无主土地使用权等等,构建成最复杂多样和最具活力的使用权制度。使用权同样地存在自主使用与他主使用、封闭的使用或者开放的使用、独自使用或者合同使用等类型。
使用权分为自主型使用权和定限使用权两种主要类型。自主型使用权,唯所有权人自己享有的使用权,权阶上为一级使用权,权能上往往自由地与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混合在一起行使,从而充分发挥出聚合的效能。因为所有权分为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两种形式,故自主型使用权也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两种主要类型。定限使用权,是受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限制的非自主型使用权,一般要求限物权人、限条件、限权利、限时间、限地点、限事件、限用途使用其指定的占有物,法定的限制是定向性限制,意定的限制是随机性的限制,超过限制条件的使用就会变成违法违约的恶意使用,是无效的使用,对于所有权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权还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