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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

收益权

一、基本概念

收益权,指权利人收取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或者孳息的权能,或者是权利人通过物权交易而增益资本的权能。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物权生活中,它是最具积极意义与创造活力的一项权能。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系列中,关于收益权的行使与限制,也是一项重要项目之一。为了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权利人利用自己的智力或者体力劳动的技能,主动而积极地利用货币交换和价值规律等经济杠杆,使得产品与服务得以保值增值,并以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金钱收益、股权收益或者物权收益的权利,统称为收益权。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收益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收益权一般是在占有权、使用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节制资本、禁止放高利贷、消灭剥削制度等是通常的限制措施。

收益权的本质特征,就是经济性、功利性、趋利性、对价性、交易性、特定排他性和一致性的特征。全部收益权均产生了投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为着一定的经济目的、功利目的、趋利目的,通过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其财产而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收益权。非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非经济性、非功利性、非趋利性、非对价性、非交易性、非特定排他性的反条件出现时,亦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因此,收益权亦可命名为经济性收益权、功利性收益权、趋利性收益权、对价性收益权、交易性收益权、特定排他性收益权和一致性的收益权。既然如此,收益权一般需要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收益权,一般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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