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1
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处分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或者价值体现的权能。它包括资产或者财产的转让、消费、分配、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可以决定旧物权的变更、转移、消灭,同时决定新物权的设立,与实现收益权或者解除法锁关系、实现债权有着很大的亲和关系。
此项特别的原则性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收益权关系法、处分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特殊财产的处分,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处分权一般是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因为一些公共财产的处分是限制处分、禁止处分的对象,故需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点在于区分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分。
尽管是个末端的权能,很多时候是收益权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汽车的出售交付、房屋的出卖交接等,需要在处分权完成任务以后才能实现收益权。又如担保财产经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才能实现。多数情势下处分权由所有权人享有,某些情势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信托式处分权,是主物权人与从物权人协作关系的处分权,则是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处分其财产或者资产的中介式权利。
处分权的权利人,第一类指财产所有者的处分权人,这是最主要的处分权人。第二类是财产非所有者的处分权人。一是各种信托或者制度信托处分权人,包括国有、集体、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人员;二是人民法院,是为公私财产的司法处分权人;三是清算组。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是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四是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势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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