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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6-1

国家的特种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所有权,亦称国家法人所有权、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权,泛指代表全民利益的所有权,包括全国全民利益的所有权和地方全民利益的所有权,也包括法定取得与意定取得、投资取得与格外取得、传来取得与自然取得、既定取得与未来取得、征收取得与没收取得等各个方面的所有权门类齐全。总之,国家的所有权,主要取决于所有制制度决定的所有权,其次取决于所有权制度竞争得来的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国家的特种所有权,系指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存续的特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特殊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保留这些特种所有权,其目的不是为了拥权自肥,而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产权安全和市场安全的需要而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随着国有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的特种所有权会不断地增加新品种、新实力。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指一般流通领域存续的普通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一般动产所有权和一般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交易这些一般所有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繁荣商品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及改善职工生活。

国家法人应当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行使国家的特种所有权和国家的一般所有权,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得力措施来统一保护国家的各种财产所有权,将各种破坏国家法人所有权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各种状态之中。

国家法人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是与其他各种所有权主体与客体的最大分界线。国家法人所有权不能篡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这些公有制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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