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主体只能行使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经营类国有企事业单位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但绝对不能将国家法人所有权篡改为本单位的所有权。
国家是最大的一类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载体,承载着不同凡响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应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可以视之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体。国家鼓励着重发展国有经济,优先保护全民所有制,对于特定的国家的所有权实施优先保护。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采取信托支配的形式进行,于政府、于企业、于单位均受民众之委托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国有资产,并受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本质上国家的所有权就是民众的信托所有权。国家机关之一级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信托所有权,统称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于外界的侵害,而是来自于内部管理人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贪污腐化,故国家物权的保护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内部监管。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一些成熟经验,也为保护国家的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家的特殊所有权总类上或以划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分述如下。
第一项: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专属所有权,亦称属于国家的特级专有所有权,在各类所有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永固性或者特权性、独立自主性、支配权排他性、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产权功利的民族性、公有性与全民性等本质特征,受制度物权法的确认与保护。国家的此类专属财产,禁止任何国家和利益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法律保护的威权力是最大的、溯及力是永久性的。
所谓专属所有权,其主要特点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或者是独一无二的永久所有权,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全封闭式的。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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