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8-1
集体的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的所有权,全称是城镇与乡村集体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包括法定取得与意定取得、投资取得与劳务取得、传来取得与自然取得、既定取得与未来取得等各个方面的所有权。乡村集体的法定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集体的所有权附有公共所有制的产权色彩,特定的所有权受特定的法律规范与保护,普通所有权一般受普通法规范与保护。国家鼓励优先发展集体经济,优先保护集体所有制,对于特定的集体的所有权实施优先保护。集体的所有权,一方面得力于所有制制度决定的所有权,一方面取决于所有权制度保护得来的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实质上,集体的财产是共有制的财产,实行的是集体成员内部的信托所有权制度,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支配的委托人,集体干部或者集体企业的经理人是受托人。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应当受集体成员监督,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票决通过才能执行。集体组织是一级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是二级信托所有权人。不过,其制度信托所有权成分比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淡薄一些,其普通信托所有权成分比国家的普通信托所有权浓厚一些。
关于集体的所有权,包括其主体与客体的资格,这是物权法中最大的疑难问题。不光是所有权是如此,其他物权也是如此。
中国物权法及其它财产法一个最大的漏洞,就是刻舟求剑式地规定集体和集体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众所周知,“集体”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经济组织,因而“集体”一词只有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才能出现并被广泛应用。那么,我国自从家庭联产单干制以来,特别是在人民公社瓦解以后集体事实上不存在了,主体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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