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9-1
私人的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的所有权,亦称普通公民、自然人的所有权,是私人依法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国家的和集体的所有权相对,一部分归功于私人所有制之所有权,一部分归功于所有权制度中的私人所有权,私人不太适合设立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遍适合普通信托所有权。此项规定,基本上由普通所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但私人违法犯罪同样会制度物权法控制与制裁。
私人的所有权主要产生于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消费领域,可以通过各种办法从各种所有制中取得财产,但行使所有权主要局限于私有制中。在流通和消费领域,私人的所有权主要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限制流通和限制消费领域,私人的所有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限制;在禁止流通和禁止消费领域,私人的所有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禁止。此外,在法无明文规定又无法定分止争的情势下,私人的所有权受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规范与调整。任何人取得和行使所有权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相关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私人所有权的最大特点是自益性,是取材广泛,灵活机动,纵横捭阖,容易杂交,分合无常,忽冷忽热,忽隐忽现,忽上忽下,忽强忽弱,先取特权或优先权不突出,意定的义务与法定的义务平分秋色,与公物权到处竞争甚至于对抗的个性很鲜明。总体上,私人可以从任何所有制中依靠劳动分配或者社会分配中取得财产,比较对口与稳定的私人所有权需从私有制企业中取得。大多数人依靠劳动分配取得所有权,少数人或者多数人的少数机会依靠投资收益、资产增益取得所有权,或者依靠继承与遗赠取得所有权。各国特意立法抑制资本、抑制投机、抑制剥削和关于所有权限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私人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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