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0-1
其他人的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其他人的所有权,按照通说上讲是指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以外的所有权。不过,笔者认为,“集合所有权”(混合所有制之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但应当是与“国家”、“集体”和“私人”这三种所有权是并列的,也不属于“其他人的所有权”之列。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资格,除了国家的即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三种基本形态以外,还有另外的形态——其他权利人的形态等。这是中国物权法的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
其他人的所有权,其主要功能特征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或者物权社会中,并不是势力范围很大和很有影响力的一类所有权,而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于有的是不可或缺的杂牌所有权。基于立法目的,为了体现物权法公平保护和一体化保护所有权的原则立场,对于那些新兴体制的所有权主体也应当确认与保护,故将“其他人的所有权”也列入保护对象之中是很有必要的。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点出了“其他权利人”,但在第四条与其他各条款中,没有明细地列出他(他们)是谁,他们的所有权包括有哪些。
实际上,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他权利人”的规定,《物权法(草案)参考》上即草案第三稿上是没有的,直到物权法第八稿才定谳下来并正式写入物权法条款中的。
物权法所指“其他权利人”到底是谁呢?这在物权立法的专家著作、论文中找不到出处。
二、公益性基金会信托所有权
公益性基金会信托所有权,是指社会各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交由公益性基金会托管,所设立的财产所有权是普通信托所有权,一般是限于信托处分权。如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扶贫帮困、救死扶伤中所使用和处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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