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的经济补偿,或者假公共利益而济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物权赎买行为。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公共物权确认、成就和保护的基础。几乎每一个居民与这个活菩萨或多或少地受牵连,故而成为“明星级物权”。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
既然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那么重要,那么提得起放不下,既然至今无人表态,也没有人登高呼唤,那末,我们私下座下来合计合计也是不犯法的。
首先,公共利益这个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许多人经常将它挂在嘴上,勾起人们好奇心。久而久之,听到多了,猜得久了,多少有一点悟性了。其次,公共利益这个家伙有时候使部分人受益,却使部分人受到冲击,正反面和反正面的比较是容易的了。最后,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大家也就凑足了几条ABCD、甲乙丙丁了。
到如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在没有办法了,就请个神仙来评评理吧。这个神仙不是别人,就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谈了这个问题,接下来再谈谈其他问题。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东西,不是悬挂在真空中的怪物,也不是离我们有十万八千里的天外之物,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每个人从中感受到一点讯息。于是乎,话题在漫不经心谈起
公共利益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服从原则”
过去我们常说“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是什么原则呢?这既是社会主义利益均沾前提下的分配原则和服从原则。这个原则,用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头上,是最恰当不过了。
现在,有些人认为这些“狗屁原则”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是水火不相容。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也罢,市场经济也罢,政府干预主义也罢,经济自由主义也罢,甚至社会主义也罢,资本主义也罢,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面前,总有一个“小利益服从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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