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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8-1(第3节)

自然存在物,不是由人工创造出来的财产。人类可以利用、改造土地,但不能创造和污染、破坏土地。破坏土地,包括人们不遵守社会道德的破坏、社会制度的破坏两方面。其中,滥用权力是对大自然的最大破坏。

4.区位性。每一块土地所处的位置,决定土地的归属性。居民所处的位置、职业者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利用土地的优先权、共用权。其中,农民们世代与土地相依为命,利用土地比其他职业者更具有优先权。城市土地是维系公共利益的纽带,基本上具有共用权性质。

5.城乡一体化。土地与周边的邻地接壤、相互毗连,城市与农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界限,不是十分明显。农村包围着城市,同时,城市包围着农村。农民不一定一辈子从事农业,农村土地不一定总是用于农业生产。

后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是城乡一体化,大量农用土地为城市所吸收利用。科学而合理地利用土地,控制占用耕地规模、数量,是城乡之间协调发展、持续发展的恒久长远的客观要求。

6.不可再生性。土地、矿藏、水、氧气、生物物种资源,是不可自动生长、自动再生的自然资源。破坏、消灭了这类资源,是不会再生长、重现。

土地、河流、海洋、水源、矿藏、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又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现代社会更加要求人们高度社会化、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土地、科学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7.公共性。土地作为一种人类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天然财产,与生俱来具有社会的、公共的、公益的性质。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公共权,主要是大众共享权。总之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公共权。无论是城市居民或是农村居民,都需要使用公共土地。城市居民绝大部分人、绝大部分时间使用的是公共土地,农村居民也每日每时地都会使用公共土地。社会交际活动和出行活动不断增加,使用公共土地使用的频率就会不断增高,公共性、公益性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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