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0-1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亦称国家机关定限支配权,是指国家机关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有的财产支配权,定限于国家机关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如果有处分所得,所得收益应及时全部上交国库,不得为本单位本部门截留、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挥霍、浪费、毁损、破坏。
此项定限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内部的定限物权关系,其优先权、特许物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都是定限的,且都是信托式内部的物权关系,公事定限物权的行使与民事定限物权的行使有本质的区别。必须将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这两个有极大差异的物权范围严格区别清楚,严格规范国家机关的各种物权行为和办事行为,防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权大于法、公权私化、以权谋私、贪污腐化。
物权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表示了以下几层意思:(1)国家机关占有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并不等于是国家机关的财产;(2)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人,主要限于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一般不享有收益权,而个别单位或者特殊情势下的信托处分权或者分配关系上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
1.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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