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

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

厘清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至关重要。国家机关掌控着国家海量的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如果不加以甄别,公职人员随意支配、占用、处分国有资产或者借此谋取私利,或者挥霍浪费暴殄天物、贪污盗窃无度、吃空挖空无度,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法将不法、权将不权,社会主义大厦将会轰然倒坍,广大人民群众将会陷入封建官僚主义的痛苦深渊不能自拔!

一、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笔者在2005年参加修改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时倡导的物权新概念。

所谓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的人的联合体。指持久地占有一处领土的人民,并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习惯联结(注:原文为束缚)在一起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实体,通过组织起来的政府为媒体,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如果不论政治色彩,国家的定义大概是如此。既然国家的职能如此,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人权、事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政权和物权。

笔者所下的基本定义是: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利益分配。同时,他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