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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措施。此项特别规定为禁令式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腐败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基本原则,基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基本原则,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的一整套保护措施,首先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法人经商办企业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与国家法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这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

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责和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廉洁奉公廉洁自律不苟私利,必须清除一切腐朽的封建官僚主义思想和彻底清除一切私心杂念,必须时刻接受政治上的考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必须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禁令,带头不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为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自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违反了党纪国法,败坏了政风政纪,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一种极其严重的集体犯罪行为,必须一律禁止和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公开的或者是隐蔽的、独资的或者合资的、控股的或者入股的、长期的或者临时的、有收益或者无收益的,反正一律在禁止之列。

物权法第54条将国家机关支配的物权定限化、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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