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4-1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
一、基本理念
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的非法所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禁令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来剥夺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的非法所得和其他非法所得,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此项特别办法为禁令式办法,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腐败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度和量的临界点与分界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势力范围,至于每一件法律和每一种物权更是需要用“法律天平”来衡量其正误优劣。理论上,我们可以划定一个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以及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刚性物权与弹性物权、份内物权与份外物权的“临界点与分界线”,超过这个点和线就是“零物权”,并作为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的一个工具来使用,运用“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一切非法所得。
所谓“零物权原理”,就是正确利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演绎出来的数理物权原理,包括“一票禁止权”、“一票否决权”、“一票剥夺权”和“一票归零权”技术原则与普通原理。除了物权法其他原则应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个人财产权的鉴定以外,运用物权法“零物权”的原理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个人的非法所得也是不错的选择。譬如,官员于就职前、履职中、卸职或解职后应当一律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这是世界通行的法例,连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带头申报自己与家人的财产,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禁止国家机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国家机关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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