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馆的出租、办业余体育辅导站、业余比赛收入等,对于体育教育事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
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性、创收性单位,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所有工作人员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产须依靠政府出资。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定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基本上属于完全没有自主财权、只有事权的事业单位,包括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单位。如公办基础科学、社会科学的完全依靠国家财政供应单位的不动产和动产,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学校的不动产和动产,公办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的不动产和动产,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交易权、收费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基本上不具备自主经营权,二是基本上不具备国家财产的收益权、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有序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某些行业事业单位的乱收费、高收费的土政策应当一律取缔。
2.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都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展开,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完全排他性的专属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极个别的收益权。事业单位如果有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锁关系:国家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制度法锁关系,国家是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相反地,如果事业单位如果有可观的收入,收益权应当归国家所有,国家是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无论是哪种法锁关系,对债权人的限制多于对债务人的限制。法锁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处理方法,与普通担保物权法的有所区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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