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0-1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亦称之为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简称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用益物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是国家法人大部分集权、小部分放权的一类不太稳定的制度信托和定限物权。文化类、服务类和物质类的各种事业单位都有,在事业单位三大物权系列中居于中间或者中级的位置,在单位占比上应当是最大的,在人员占比上应当是较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渡到40%左右拨款的档次上来,而第二步即最后一步之财政不拨款形式基本上还没有迈出,因此这一类物权对象应当是单位最多的。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这里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关于投资关系、分配关系,可以存在反向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对于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大,事业单位的收益权和自主分配权相应地减小,反之相应地加大。无论国家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多少、收益或者亏损有多少,原则上都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人的性质。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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