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1-1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之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确切地说,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仍然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仍然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虽然同属于经营性单位,毕竟与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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