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是限制国有资产监管与负责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企业国有资产的系统性、权威性法律的特别物权关系法。此项特别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管保护法、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零物权禁止法统一规范与严格控制,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害企业的国有资产。否则,需承担法律事务、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管。一切组织与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和负责人更是责无旁贷。
《企业国有资产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宗旨原则,运用物权法“占有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保护”之法理基础来监管、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时候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一切不符合国有财产监管法要求的,针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转让财产、分配利润、违规担保、进行大额捐赠、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合谋私分等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特别是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破坏国家财产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以零物权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就是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各自的或者共同的零物权。
共同的零物权,系指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共同的对国有资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
监管人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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