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使用权和享用权三大类地产权。
农用地的特点,是农用地用益物权同农产品的所有权相关联,通过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产生产业效益和生态效益。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往往是与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捆绑相连接在一起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而体现产业效益的。建设用地效益大大高于农地的产业效益。
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1.土地法律体系
全世界的土地法律体系,按照结构划分,分为大陆土地法系和英美土地法系两大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土地法制的“变种型”土地法律体系。
大陆土地法律体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是世界上最流行的私法土地物权物权制度。基本上是在界定私有土地物权基础上来排除公有土地物权,俗称“公权私化”。这种制度比较适用于农业社会,不太适用于工业化社会。
英美法系土地物权制度,是以地产权制即信托所有权为主线的相对改良的土地物权制度。以英国、美国和英属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为代表。土地王有制实质上为土地国有制。由于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变相的公权私化现象严重。
苏联法系土地物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行的土地国有化制度。
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大陆实行的土地二元化制度,实际上土地国有化水平不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制水平大概在30%左右。中国香港、澳门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信托地产权制度,全部是国有制。中国台湾模仿的是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有制水平大概在50%左右。
2.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也基本上采取“土地所有权”制度,但也出现了两大流派:纯国有化流派和非国有化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
纯国有化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是完全依据马克思主义土地学说,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基本土地物权结构为“国家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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