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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2-1(第4节)

境。但操作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有的村庄是年年接新媳妇、年年有新生儿童出世的,这样一来,可能会年年要调整,甚至一年下来要调整几多次数。农民承包到手的土地,一般不愿意出让,行政上也不好下死命令再分配土地。特别是林业用地,人家种上了树木、竹子,怎么个出让法?比较通行的办法是户内调整。

我国农村分配土地,包括分配耕地、牧草地、林地、渔地、自留地、荒地、滩涂和宅基地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到户的,“承包地的调整”是以家庭内部的调整为主导形式。家庭成员分配到国家政策份地,是一级分配形式;家庭成员内部的调整分配,是二级分配形式。家庭内部新接娶的媳妇和他们夫妇新生的儿童,也是“属于本集体成员”,有集体的身份权,就有获得土地分配和其他分配的权利。应当指出,虽然在一家一户之内,也会发生矛盾,也会有财产权的纷争,也应当合理解决。

物权法不仅仅是平衡乡镇、村、组三\/级集体与家庭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要平衡各个家庭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本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也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之一。所谓的承包权,只不过是一种陈旧的概念,在国家未消灭或者未恢复农业税时是一种契约式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后应当是免费式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长期性的或统或合的永佃权。这种永佃权比较特别,国家和集体不但不收取农业税费,而且国家还给予种田户以农业补贴。因此上,得发包地者得利益,不得发包地者不得利益,而且是长达30年至70年的长远利益,必须尊重每个村民的民主处分权,更要尊重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法律程序

有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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