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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5-1(第3节)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上缴与使用,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以及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审计工作,村务公开工作等等,事无巨细,只要是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广大村民享有“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按份分配”的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

二、一般分析

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的某些物权关系或许呈加权或者减权趋势。

比如,乡统筹的上缴、村提留的项目与款项,国家已经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并且公布了应当收费和不应当收费以及收费上限的全部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已经明令禁止收费,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加权。

又如,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凡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和群众利益的,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有优先的和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许多重要的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许多重要的村自来水、网络工程甚至于煤气管道工程也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集体占有的荒丘、荒山、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集体组织内部流转的自由度较大,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的力度也较大。所有这些,证明了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大大地加权了,有些财产权的增益是超乎平时所想象的范围。

又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既有加权或者平权的方面,又有减权的方面。减权方面,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政策,总体上是从宽松到收紧的趋势,对于无偿使用或者低价使用宅基地的概率只会是越来越少了,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权将由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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