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6-1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实为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指农村集体行政区域内一种法定的专有地权,由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土地共有权两方面构成。它是由法律的执行效力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化成的实际物权,对于虚拟的地产权起指示作用。此项特殊物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法定的专有物权必须依法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得随意抵押集体土地、改变这种专有物权的性质。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收回集体的土地,发挥土地的社会效益。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法律赋予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共有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包括村级、组级、乡镇级三种形式。尽管乡镇行政级别高于村级、组级,但三者之间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其中组级的基本上以自然村为基础,有着传统的族群土地财产权基础,实际上是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基本形态。
由宪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与调整的农用土地特种专有物权,至于他们适用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范围,是适合于普通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不能排除农用土地的专有专用性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在三级集体中可以统一、可以分开,并且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可以统一、可以分开的“统分结合”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对世权、物权请求权和国家与社会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基本上是不论集体组织与经济规模的大小的,也不论其是统是分的什么场合的,可以说是一律平等的。而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活的大物权大方向大原则上考量,由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发展趋势。
村,是专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在行使财产所有权即共有权时,由行政村或者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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