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6-1(第3节)

公有制由所有制制度决定,不能由所有权制度来决定。对照以上三个要件,农村经过家庭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特别是撤社建乡之后,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城镇的集体企业经过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也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其次,对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原理和财产共有制原则,由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实际上已经由集体共有制取代了集体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财产的个人股份等是按份共有的,集体未分配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集体基本上是个亦公亦私的共有经济体制,难以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根本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相提并论,而全民所有制从头到尾要对全社会承担全面的公益事业的重大责任。

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物权法出台前后质疑这种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罗马法系对所有权权能定义错乱,导致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偏差。中国在八二宪法颁布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制制度下的占有形式,之后有关法律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导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自动升级。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地买卖土地,简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什么叫实权、虚权。

二、地权构造

1.专有专用的地籍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首先必须立足于专有专用的地籍权。土地四至化的地籍权,须是农村范围内的、非国家所有的、专门用于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土地,并且是可以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的农用土地。农用土地一旦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排除其他所有制享有和共有的可能性。

2.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

专有专用的地籍权成立后,如何规范与调整地产权,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物权统治机制。集体土地共有权三种行政级别式的类型,让地籍权变成土地管理学上的民主权利,必然产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