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7-1
集体土地统辖权的特征
一、基本理念
集体的土地统辖权的特征,指农村集体的耕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地之弱化公有制并强化共有制、弱化土地所有权而强化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专地专用特征,或者是弱化土地所有权而强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即强化地产所有权的专业性实务性特征。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统一性、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自治性,是集体的土地统辖权的一般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是个笼统的规定,将森林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山岭上附着物所有权与山地所有权、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与草地所有权、荒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与荒地所有权、滩涂上附着物所有权与滩涂所有权混合在一起了,也就是将地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合在一起了。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1982版宪法规定的格律,数十部法律法规一起附和。从那里起,从所有权概念到所有权主客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集体的土地统辖权”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可以切合实际地解剖麻雀。
物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必须实事求是地确认、保护、利用并规范、调整形形色色的物权,特别是要重点确认、保护、利用并规范、调整各种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中最大的老大难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物权法学家与政治家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是不同的,必须站在公正公理的中立立场上,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精益求精地解释每一种物权关系、物权现象与物权本质。
任何一种物权,贬低它、拔高它是根本行不通的。集体与个人不能自主自由买卖土地,对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缺少了处分权,应当确认为用益物权吧?
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物权法出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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