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障力,包括物权法的预期效力与过程效力、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物权法的预期效力与过程效力,前者要在缜密制订物权法条款上下功夫,后者要在各个执行的环节上下功夫;物权法的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前者为一般物权所共有,后者为各种特殊物权为独有。物权执行力,就是依照法律条款的目标指针贯彻执行的专门化效力,是意思指令不可替代的可操作性的效力。物权定向力,就是依据客观规律,为物权保障力、物权执行力提供精确目标、精细管治的社会伦理学效力。所谓定向,就是体现普世价值的物权定向。
物权法的效力,是以所有权为核心,联系其他物权的保障力、执行力、定向力展开的系统效力。如果事关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失效,与所有权相关联的其他物权也就一同失效,当然,这是一般规律。如果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失效,与土地所有权相关联的其他土地物权也就跟着失效,当然,这也是一般规律。
物权法的效力,是检验物权的实际效力的法码,是由客观存在、客观真理、客观规律推导、判定的效力,而不是由主观愿望、主观逻辑、形而上学推导、判定的效力。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一切非理性认识,代替不了物权法的实际效力,相反地,只会阻碍物权法效力的正常长成与成就。
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享用权和担保物权可资保障、执行、定向的三大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与三大效力相关联。其中,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是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显著标志,动产物权的交付生效是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显著标志。在此规则之上建立起来的抵押物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相关联,成立一种变相的典当物权,一般是对于具备所有权的标的物有效,但土地所有权除外。
总之,物权法的效力,是贯穿于立法的效力、执行的效力、自身的效力、对世的效力的全过程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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