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综合效力。法制效力与基础效力方面,要求物权法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和合理化;综合效力方面,要求特种物权和高级物权具备一物权一权主义效力、排他兼协同效力、物权优先效力。运用政策性物权工具和技术性物权工具,可以判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判定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法律效力,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规律
1.上级物权法优于下级物权法。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制度物权法是特殊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一般物权法。如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农民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不能以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则来对抗制度物权法的法则。
2.上级物权人优于下级物权人。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优于集体、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优于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原则上根据需要和可能,集体的地产权应当优于个人的地产权,国家的地产权应当优于集体和个人的地产权,目前来说主要体现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或者让与上是这样的情形,但在对待农用地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上需要慎重考虑,主要是需要平衡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应当是以公共物权为主导的物权化方针,能“统”的尽量统,能不“分”的尽量不分。
3.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一般规则是,自物权优于他物权(担保物权除外)、所有权优于信托所有权、正物权优于负物权、加物权优于减物权、有物权优于无物权、平物权优于零物权,以及制度化物权优于非制度化物权、物权化债物权优于非物权化债物权、已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如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行使与保护,应当考量以上各种物权关系,并将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分别对待。
4.法律条文无瘕疵,能够据此促使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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