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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除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以外,还有通说上的一些物权的效力。当然,以上四大效力是个前提,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物权的效力来检验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罗马法原理的衡量方法。丧失物权法的某种效力,要么是当事人对于罗马法原理的人为破坏,要么是物权法本身还有瘕疵。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对于前者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权法除了有瘕疵会影响效力以外,法律条文的不严谨、不到位也会影响法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执行力。从作用范围上看,包括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另外要体现出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四大效力、同一效力为物权法的统一性,特有效力为物权法的特殊性。无论是统一性、特殊性的物权,均需具备自身物权的完整性和对世物权的排他性。

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难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之公权私化等错位现象,这是法定的错位。其结果大大损害了国家的即全民的利益,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土地占有者的物权,扩大了寻租的空间。罗马法、日耳曼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而对于土地所有权定义和权能的错乱现象持续了二十个世纪,法理学家们只好按照法理逻辑来进行重新解释。

物权的排他效力四大表现:其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其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如果以非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其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秩序之先后而定;其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这些是物权排他效力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考量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物权的排他效力,考量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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