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大

中

小

第2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0-1(第3节)

实具有优先权。具体表现在,同为集体,城市集体根本没有分配的土地,而农民集体的土地全部是分配的。农民集体法人所占有的土地面积比国家法人占有的多几倍。这种优先权是农民集体特有的优先权。问题在于,这种优先权到底是所有权的优先权,还是用益物权的优先权?

答案是简单的。用所有权权能对照,用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和排他性原则对照,用物权优先权原理检验,都可以得出其实权或者虚权的结果。这是不言而喻的。

二、用物权优先权原理检验出的结果

物权优先权表示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物权圈子内,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权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益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益的实现与圆满排斥或者优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益的实现与圆满。法律赋予某种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定分止争,厘清不同等级的物权秩序,维护合理的财产占有、利用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权优先权赋予特定的物权以特定身份的标志,总体布局上,是政策性物权优先于技术性物权,专属性物权优先于非专属性物权,公益性物权优先于非公益性物权。

物权优先权原则有三个公式:

[公式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原则。后成立的物权若对于先成立的物权有决定性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公式2]物权成立的时间在先继而权利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享有其权利的原则。先成立的物权可以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公式3]政策性物权优先于技术性物权,专属性物权优先于非专属性物权,公益性物权优先于非公益性物权。

依据[公式1]来判别,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立在先,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在后,尽管农民集体的物权成立在先并且物权等级高于农民个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仍然不具备优先权;农民个人的部分土地可以设立经营自主权、转租权、收租权、抵押权和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收益权,而目前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