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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6-1(第4节)

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重点是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方面,包括集体内部的开发利用、国家征收的开发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开发利用等三大块。所有这些,都是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进行具体规定的。这样的行政法,总量超过100部。

法律法规关于建设用地的权限,通用性权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概念应当说是正确的,并且是容易理解的。如果使用“建设用地所有权”,那就错上加错了。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房屋主人的称呼是“业主”,其物权是“业主权”,证件是“房产证”,这些概念本来是中国货,本来比“土地所有权”这种泊来品强得多,这是没有错的。

4.土地监察的限制

全国土地权属混乱,土地违法案件有增无减,土地管理很难,促使中央作出决定,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进行监理、纠察,并制订专门的行政法来统一执行。这种机构和这种法规,所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进行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

论法的效力,别小看多是一些部门法,有些法完全可以与侵权责任法、刑法、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几乎相当。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治腐败,惩治土地违法乱纪活动,为了解决国土资源部门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办公厅于2006年7月13日颁布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代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进行垂直监察、督办。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它们是: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各个国家派驻局各管若干个省市自治区。

2006年是个“土地管理年”,中央发出了“土地保卫战”的号令,用铁腕治乱、治腐、治官、治集体。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总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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