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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9-1(第4节)

五经济所有制”,但本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这种界定是为遗憾。

如果说混合经济形式是集体经济的立论成立,如今的中国经济体制基本是混合经济形式,连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慈善团体)则全部是“集体经济”了!更有甚者,西方私有制国家的基本经济形态也是“混合经济形式”,要说集体化程度,他们比“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更加“集体化”了!总之,无论是国内或者国际的经济形态来分析,从特种物权的价值观来分析,将“混合经济形式”定义为“集体经济”是荒谬的和很不现实的。

5.物权基础和经济基础

城镇集体的物权基础和经济基础是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组织。应当符合下列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6.财产多元化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与沿革情势,总体上是面临着许多挑战,经过30多年来的改制与开放历程,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与份量呈下降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

(1)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人有多元化或者有变更现象。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大约30年时间。从产生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兴办的集体企业;二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街道、居委会组织家庭妇女、社会闲散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三是20世纪70年代为学生学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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