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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5-1(第3节)

、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基本上没有多少优势,没有得到多少优先发展权,每年的企业利润不是很显著。

另外,县、自治旗县、县级市和乡、镇政府作为出资人主体,虽然物权法没有列举出来,但是客观存在的,却也形成了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出资人主体。一般而论,最弱势的国家出资人主体,就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贫弱型国家出资人主体。

法律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优先保护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人享有产业资源、市场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先配置权,以及优先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优先的统治权、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在很多场合与情势下国家出资人具有最优先的法律地位。其中,中央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私人出资人的优先权。

第二,相对扶持级出资人主体:集体

集体作为出资人的,由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代表全体集体成员行使出资人所有权。很明显,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的资产既不是集体个人包括干部个人的(个人仅包含份有部分,但限制性处分),也不是集体企业的,而是集体成员的。保护集体出资人所有权必须区分出资人所有权主体、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和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各种权利人都不得虚权、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带领广大的工商业者消灭剥削制度,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致富的正确道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主投资以后,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集体企业的责任。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配置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方面,国家给予相对优先的扶持,同时要求集体合理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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