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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9-1(第4节)

第一,是确定国家机关(人大、政府)、国企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原始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是关乎国家科学、均衡地集权与分权的基础建设事业,如果没有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杂乱无章,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国企职工利益将是不利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重大投资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经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解决不了的企业大事或者自己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种层层审批制度,就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纵观30年来的“体制改革”过程,之所以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失浪费十分惊人,关键在于国家的财产信托制度缺失的缘故。

传统的排他权效力,主要侧重于物权人“一致对外”的对世效力;而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将目光转向“一致对内”的特定效力。某种程度上,国家财产损失与浪费,很多时候是与出资人或者国有企业信托责任缺失的结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制度。

第二,是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国家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的五道、五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A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是主防火墙,第二面是次防火墙。

物权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国家财产缺乏防火墙,各种木马程序与病毒大肆侵入国家财产的经济网络,各种潜规则与腐败现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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