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4-1
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一、基本概念
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系指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公共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法定一般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是业主不动产共同所有权中最主要的共有权对象,是基于业主专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成就的共有权,及于业主的通行权、停车权、绿化美化环境权、休憩生活权或文体娱乐权等权利。这种权利的划分,以业主为本,重点在于保护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住宅生活权或者方便生活权。
这种共有权,由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法统一规定执行,确保业主的共同权益不受他人的干扰与破坏。
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指示一定要按照不同的建筑物及其产权类型,统一区分法定与约定、共有与专有、业主所有与国家所有的权利。
要求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属关系确认清楚,业主共有是特定的权属形式。此外,还可能发生少数或者个别业主专有的、他人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权属主体。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固定资产的产权不能归为个人专有或者归他人所有,这是保障满足全体业主基本生活需要的大原则,否则就不叫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共有权或公有权的归属,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并不得随意更改共有权或公有权主体。
仅以住宅房屋品种而论,对于业主有产权的类型,主要有商品房、商品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由国家或者国企公寓房改制成的私人住房、职工福利性质的产权房等多个品种,投资者有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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